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坝检一部刑不诉〔2020〕Z2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421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变更其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3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早上8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进入被害人熊某某位于安顺市平坝区某某镇某某厂某某区某某栋某某号居民楼的家中,将熊某某放在家中的华为麦芒7手机盗走。经安顺市平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1439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返还赃物、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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