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0〕13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6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湖南省常德市**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同年10月15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
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9月至2019年10月期间,同案人游某某(决定不起诉)作为常德市**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以及常德市**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两公司承包了常德**有限公司废纸收购业务)的临时搬运工,在常德**有限公司搬运废纸过程中,了解到报废烟盒上的二维码可以扫码抽奖后,利用搬运之机,收集该公司报废烟盒和条盒上的二维码,并分给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进行扫码抽奖。张某某本人也到专门回收烟厂废纸的垃圾站收集未投放市场的二维码进行扫码。根据湖南**责任有限公司**平台数据统计,张某某扫码金额为20055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还了所有抽奖所得。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张某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主观明知没有查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