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新检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3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号**单元**号。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0月14日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有下列犯罪事实:
2020年6月6日2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窜至新抚区福民路十四道街,钻窗进入被害人钱某某的库房,从库房内盗窃钢管、槽钢68公斤。6月7日2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窜至新抚区福民路十四道街,钻窗进入被害人钱某某的库房,从库房内盗窃钢管、槽钢76公斤。6月8日0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窜至新抚区福民路十四道街,钻窗进入被害人钱某某的库房,从库房内盗窃钢管、槽钢74公斤。6月9日2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伙同项国连(另案处理)窜至新抚区福民路十四道街,钻窗进入被害人钱某某的库房,从库房内盗窃钢管、槽钢83公斤。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于2020年10月12日因脑出血被送往抚顺市中医院治疗,后因急性高血压脑出血于同年10月19日在该医院死亡。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现已经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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