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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秦开检公诉刑不诉〔2019〕5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出生于1982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2201811982********,汉族,初中一年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九台市九郊乡**村**组,现住址: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万家镇**同湾**-**,无业。未受过刑事行政处罚。 2018年7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17日被我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院分别于2019年6月19日、2019年8月17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7月19日、2019年9月17日两次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同其男友项某甲(已判刑)租住在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维多利亚酒店1412房。2018年2月9日凌晨,项某甲在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盛景金领域**栋**单元**下房处,用随身携带的开锁工具将下房门打开,发现下房内有国窖1573白酒十箱、洋河梦之蓝白酒两瓶、国窖1573白酒两瓶。项某甲联系张某某将酒店房间内的小推车送到金领域的一单元门口处后让张某某回酒店。当晚项某甲将下房里的国窖1573白酒六箱、洋河梦之蓝白酒两瓶、国窖1573白酒两瓶盗出用小推车运至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维多利亚酒店1412房内,并将下房里剩余的四箱国窖1573白酒盗出搬到路边,然后手机联系张某某,让其打一辆车去找自己,让张某某将这四箱白酒送到秦皇岛市海港区美岭小区交给项某乙。经秦皇岛市物价局价格鉴定中心认定:被盗的十箱国窖1573白酒价值人民币336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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