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洮市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21958********,汉族,高中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街**委**组,现住吉林省洮南市**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上午7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窜入方某某在洮南市**酒厂南50米的出租房内,盗走方某某的包裹一件。经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75元。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洮南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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