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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53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42124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镇**行政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26日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9年11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 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案经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9年6月18日凌晨,任某某(已判决)骑银色三轮摩托车,穿蓝色雨衣、戴红色头盔窜至金东**镇**村,采用撬锁的手段,将受害人彭某某、王某甲、胡某某、杨某某的电瓶车内电瓶盗走,后将所盗电瓶卖给被不起诉人张某某。

2.2019年6月26日凌晨,任某某骑银色三轮摩托车,穿蓝色雨衣、戴红色头盔窜至金东区**街道**菜市场,将受害人王某乙电瓶车内5个电瓶盗走,后将所盗电瓶卖给被不起诉人张某某。

3.2019年7月12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从江南**街道**路暂住地家中骑蓝色三轮摩托车,身穿灰色短袖、黑色短裤窜至金东区**镇澧**村,将受害人侯某某、王某丙的电瓶车内电瓶盗走。

4.2019年7月16日凌晨,任某某驾驶银色三轮摩托车窜金东区**镇**村王某丁家门口,将受害人王某丁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绿色鼎超牌三轮电动车内5个电瓶盗走;任某某驾驶银色三楼摩托车继续窜至金东区**街道**村盗窃被害人周某某家门口,将周某某放在家门口的一辆绿色鼎超强牌三轮电动车内的四个电瓶盗走;后任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金东区**街道**村盗窃受害人刘某某家门口,将刘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泰利牌电动三轮车内的3个电瓶盗走。7月16日早上5时许,任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欲将当日盗窃所得电瓶卖给张某某,后二人在金华江南**一带准备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金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从任某某处查获的12个电瓶价值4835元。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将其低价收购电瓶转卖给徐某某(另案处理),徐某某于2018年11月份以来多次到张某某处以低价收购电瓶车电瓶,收购价值总计约4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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