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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公诉刑不诉〔2019〕8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22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吉林省磐石市,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磐石市**镇**村,现在无固定居所。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5月被吉林省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被海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8年5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8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其不予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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