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二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79********,汉族,初中文化,预备党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雇佣杨某某,在长春市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四家子乡创新村拉打包秸秆,在未经物主林某某许可、未支付货款的情况下,杨某某与张某某商议将已经装车打包秸秆拉走。经鉴定涉案秸秆价值人民币3600元。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