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黄检一部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51996********,汉族,大学文化,**大学**系学生,户籍地本市浦东新区**镇**村**号,住本市普陀区**路**弄**号**室。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熙昊,上海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单位及其诉讼代表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20年4月8日12时许,至本市淮海中路333号新天地广场B1层Lemon Optics眼镜店内,趁营业员接待其他顾客不备之机,窃得开放式柜台上1副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GUCCI牌眼镜(型号:GG0577OA002),藏入外衣口袋内离店。
经侦查,公安人员于同月16日在本市**路**弄**号楼抓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后从其住处本市**路**弄**号**室查获上述被窃眼镜。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范某某的证言证实,Lemon Optics眼镜店被窃1副GUCCI牌眼镜的事实。
2.赃物及作案地、抓获地、缴获地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缴获涉案赃物并已发还被害单位。
3. Lemon Optics眼镜店提供的价格凭证证实,涉案物品的价值。
4.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调取证据清单及光盘1张证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盗窃的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淮海中路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抓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情况。
6.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行为,具有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悔罪,被害单位损失已挽回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附:
1..相关法律条文。
2.训诫书。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附:训诫书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训 诫 书
被训诫人:张某某
案 由:盗窃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
刚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宣读了不起诉决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你开展训诫。
你即将步入社会,开始一段崭新的人生,但你却在这个时候,因贪图小利,伸出了不该伸的手,犯下了罪错!检察机关之所以对你相对不起诉,主要考虑到:一、你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二、被害单位的损失已挽回并取得谅解,社会危害性小;三、你是初犯、偶犯,年纪尚轻,人生的道路刚刚起步。“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我们是一个法制社会,任何人犯罪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惩罚不是目的只是手段,刑罚的目的是为了教育挽救罪错者。痛苦、懊悔都只能代表过去,反省、弥补罪过尤为重要。检察官真心希望你能从此次事件中吸取教训,改过自新,时刻加强对自我教育和反省,多学习一些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要懂得自重自爱,加强自律,不要贪小失大,要通过自己的劳动来获得财富,回报社会、回报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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