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21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231961********,汉族,文盲,住浙江省嵊州市**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利用其在本市虎鹿镇龙山村被害人詹某某家做保姆照顾被害人父母的便利,从被害人父母卧室的大衣柜内窃得人民币6600元。
2020年5月26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动将人民币6600元归还给被害人。同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其系初犯、偶犯,案发后主动归还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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