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4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现住甘州区**镇**村**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临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临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六个月。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临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和被害人薛某某系朋友关系。2018年12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利用为被害人薛某某注册支付宝账户的时机,掌握薛某某支付宝账户密码。2019年6月至2020年9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薛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用自己的手机登陆薛某某的支付宝账号,先后通过利用第三方商家转移支付、将薛某某支付宝花呗资金转入自己的支付宝账户、日常消费等方式累计转账36次,转账金额共计11205元,用于偿还自己的网络贷款、购车贷款、日常消费等。案发后,其家属积极退赔被害人薛某某被盗资金及利息15000元,取得被害人薛某某的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积极退赔损失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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