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491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52001********,汉族,安徽省**县人,初中文化,家住**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以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多次在义乌市**街道**路**公寓**楼电梯口处盗窃快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8月8日下午,在义乌市**街道**路**公寓**楼,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趁四周无人之际,将被害人陈某某在**楼电梯口处的一件快递(内为女士耳环饰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元)盗走。
2.2020年8月10日下午,在义乌市**街道**路**公寓**楼,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趁四周无人之际,将被害人朱某某在**楼电梯口处的一件快递(内为女士护肤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20元)盗走。
3.2020年8月14日下午,在义乌市**街道**路**公寓**楼,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趁四周无人之际,将被害人焦某某在**楼电梯口处的一件快递(内为男士洗面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元)盗走。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20年8月17日在义乌市**街道**路**号**公寓**室被抓获归案。现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已赔偿三名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已退赔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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