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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弥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90********,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弥勒市**镇**村委**村**号。

本案经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9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其姑父卢某某租住在弥勒市**镇**村的家中,趁卢某某夫妇不在屋内之机,将卢某某放在堂屋柜子上的银行卡盗走。随后,张某某来到弥勒市农村信用社铺田分行,取走卡内的人民币2000元。数天后,张某某趁卢某某夫妇不备又将银行卡悄悄放回。2020年1月22日,卢某某发现其银行卡内金额缺失后,电话询问张某某,张某某承认盗窃事实,并于次日将所盗赃款2000元赔还卢某某,且获得卢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但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且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以盗窃罪对张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弥勒市人民法院起诉。

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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