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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曾用名:无,女,197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111979********,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2020年3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某某,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3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超市内,采用隐匿部分商品付款的方式,从该超市多次盗窃得成溪牌澳洲肥牛片、兰益松牌白酒等数件商品,经盘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商品价值人民币2727元。2020年3月23日,张某某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已赔偿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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