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三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281199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遵化市***镇***村**街*号,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园**里**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被东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听取了法律帮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北京市东城区永外大街101号百荣世贸商城盒马鲜生超市盗窃玉兰油精华露一盒,后被民警当场查获。另查明,2019年11月12日及同年11月20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同一家盒马鲜生超市内盗窃修复霜、化妆水等待售商品。经鉴定,被盗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965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依法构成盗窃罪。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初犯、偶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