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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密检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区********住北京市密云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20年2月至3月间,先后四次到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利客隆檀西店,窃取洗发露、护发素等物品。经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31.95元。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张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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