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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昌检三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51982********,汉族,文盲,**,出生地河北省临西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号。2018年1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于2020年4月10日撤回起诉。

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 2019年6、7月某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窜至昌平区G6 进京方向辅路**路段至**桥沿线路边,采用拉拽车门方式,盗窃事主石某某(男,32 岁)白色长安面包车(车牌号:京QX****)内ETC卡一张、中石化加油卡一张、破窗锤一个及少量现金等物。

2. 2019年7月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窜至昌平区G6 进京方向辅路**桥路段至**桥沿线路边,采用拉拽车门方式,盗窃事主路某某(男,29 岁)灰色长安面包车(车牌号:苏F2****)内香烟一包。

3. 2019年7月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窜至昌平区**村**号门口路边,采用拉拽车门方式,盗窃事主王某某(男,40岁)黑色尼桑天籁轿车(车牌号:京KB****)内人民币10 元,后被群众发现当场抓获。

经本院审查,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在案扣押财物,退回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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