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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刑不诉〔2024〕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生于1957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823195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悦乐镇**村**组**号,现住址同上。2023年7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华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7月2日至2023年7月26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先后六次到甘肃省华池县悦乐镇境内的**拌合站备料区盗窃镀锌钢管、钢板、三角铁、销轴、方钢、铁网、水管、槽钢、箱梁模板配件、螺纹钢筋、护挡等施工建筑材料,并将盗窃物品藏匿于拌合站附近的自家玉米地及河道草丛中,后被拌合站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侦查人员查共查获以上建筑材料共计1400kg,经华池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以上被盗物品价值共计2954元。2023年7月27日,张某某到华池县公安局投案,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被盗财物已追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华池县人民法院起诉。



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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