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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叶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2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2********182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叶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3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到其发小毛某某位于叶县昆阳镇火车站路幸福小区家中借住,2020年06月06日9时许,张某某在毛某某家中,趁自己一个人在卧室换衣服时,将毛某某的银色华为牌MATEBOOKD15笔记本电脑揣入怀中盗走。经鉴定,价值为3111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张某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主观恶性较小,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叶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叶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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