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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敦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9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现住延吉市**镇**村,无业。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蛟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暂不适合羁押,于2020年7月14日被蛟河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吉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敦化分局取保候审,并于2020年11月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敦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5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1年1月5日补查重报。

吉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敦化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10月26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其与张某某在2020年10月24日下午14时许,二人在G****高速**方向271公里盗窃黄牛的违法犯罪行为。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吉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敦化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和张某某均辩解称二人准备将黄牛送还失主,无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客观证据也无法证实二人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敦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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