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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竹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5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四川省大竹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周某某、何某某在中华乡白雀村5组周某某家插秧时,发现村社集体用于农田灌溉输水的铁水管破损后置于河道上,二人商议弄去卖,因周某某脚伤未愈、不便搬抬,何某某遂邀张某某一起抬铁水管,并承诺卖的钱平分。2020年3月12日,周某某驾驶自己的电动三轮车在大竹县城内借得氧气管、煤气罐以及割枪等工具,后到何某某位于大竹县城西乡**村**组(双马汽车站附近)的家中接应何某某、张某某二人,三人汇合后在何某某家中休息。当晚10时许从大竹出发至中华乡的途中,三人进行了分工。到达后,周某某用割枪等工具将铁水管切割成四节,何某某、张某某二人将四节切割完毕的铁水管搬抬、装车后,三人骑车返回大竹后各自休息。次日上午,周某某驾驶装载赃物的电动三轮车接何某某、张某某,三人一同将赃物出售给大竹县二环路远大建材对面的废品站,获得赃款一千一百元,分赃后各自回家。

2020年3月27日,大竹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铁水管价格为人民币2248元;2020年6月3日,三人按购置价赔偿中华镇白雀村5组铁水管损失5927元,中华村村委(原白雀村村委)表示谅解并请求不再追究三人的行为、申请撤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赔偿并取得谅解等从轻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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