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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雅雨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90********,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路**号,住雅安市雨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至5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先后四次在雅安市雨城区其居住地小区保安室外的物架处盗得他人包裹共计四个。其中: 

1、2020 年2 月27 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其居住地小区保安室外的物架处盗得被害人焦某某的一个包裹,内装有一套购买价格598元的“莫桑石戒指”。 

2. 2020年3 月18 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其居住地小区保安室外的物架处盗得被害人肖某某的一个包裹,内装有购买价格326元的化妆品。

3. 2020年5月08日,被不起诉书人张某某在其居住地小区保安室外的物架处盗得被害人任某某的一个包裹,内装有购买价格9.9 元的手机数据线。 

4、2020年5月23日19时,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其居住地小区保安室外的物架处盗得被害人洋某某一个包裹,内装有购买价格18.83 元 “发夹”。2020年7月22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随后在其住处扣押部分盗得物品,后发还被害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全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并认罪认罚。全额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有积极悔罪表现,且无犯罪前科。可依法对其适用轻缓刑事政策,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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