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02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高县,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4日被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县公安局双河乡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高县**乡(现**镇**片区)**街**号**通讯营业厅选购手机,店员罗某某从玻璃柜台中取出一部全新的OPPOA91手机交由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试看,其趁罗某某为他人充话费不注意之机,将该手机盗走。案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其他营业厅补卡又经过该店门口街道时被罗某某等人挡获并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从张某某身上缴获被盗手机。经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17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高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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