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江苏省高邮市人,身份证号码321084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江苏省高邮市**镇**路**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律师李清照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人)在天长市**镇陈某某经营的**服装店内,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盗走陈某某放在收银台电脑键盘处的**手机一部。
案发后,经天长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753.2元;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已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2019年11月19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又聋又哑的人,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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