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埇检刑不诉〔2020〕16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别名张某乙、张某丙),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311986********,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黑龙江省**县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县**镇**村**屯,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未羁押),同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2020年6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2020年7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18年4月27日16时许,张某甲趁谢**不备,将谢**存放于宿州市埇桥区**小区**栋**室内100余箱“正姿笔”中的20箱“正姿笔”盗走,被盗物品价值21600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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