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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无检二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62319**********,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因涉嫌盗窃罪, 2019年9月6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3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原无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原无为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经我局依法侦查查明:

1、2019年8月5日夜,犯罪嫌疑人钱某某从无城镇步行到**********自然村张某乙家,钱某某从该户人家房屋北边的鸡舍内偷取12只鸡,盗窃得手后,钱某某找张某甲的黑头车接其回无为。

2、2019年7月10日夜,犯罪嫌疑人钱某某从无城镇步行到**********自然村缪某某家,钱某某翻过该户人家二栋房子中间的过道的一米砖墙,来到后门北边的鸡舍盗取9只鸡,其中6只母鸡,3只公鸡。钱某某找张某甲的黑头车接其回无为。

3、2019年8月的一天夜里,犯罪嫌疑人钱某某从无城镇步行到**********自然村钱某某家,钱某某打开该户人家房屋南边的鸡舍未上所的门,从鸡舍内偷走7只母鸡、1只公鸡。盗窃得手后,钱某某找张某甲到开城接其回无为。

4、2019年6月初的一天夜里,犯罪嫌疑人钱某某从无城镇步行到*****行政村杨某某家,将鸡舍门打开,偷走七八只鸡。盗窃得手后,钱某某找张某甲的黑头车接其回无为。

5、2019年6月14日夜,犯罪嫌疑人钱某某交待从无城镇步行到*****行政村宛某某家,将屋子前面的简易鸡棚里偷走九、十只小鸡。盗窃得手后,钱某某找张某甲的黑头车接其回无为。

6、2019年6月14日夜,犯罪嫌疑人钱某某交待从无城镇步行到*****行政村中朱某某家,将屋子前面的鸡棚里偷走八、九只鸡。盗窃得手后,钱某某找张某甲的黑头车接其回无为。

7、2019年8月2日夜,犯罪嫌疑人钱某某交待从无城镇步行到*****行政村中一户人家,其家院门半掩,钱某某进入院子,将鸡舍内8只鸡偷走。盗窃得手后,钱某某找张某甲的黑头车接其回无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无为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证据可以证实,钱某某盗窃,找张某甲开城接其回无为,但尚不足以证实张某甲帮助钱某某实施了盗窃或为钱某某盗窃提供接应,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证物手电筒、扁担、撬棍、袋子、塑料袋、手机、现金均随案移送法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无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无为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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