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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30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舒城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519******,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民房(户籍地安徽省舒城县**镇**村**队)。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12月15日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8日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肥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本院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8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5日补查重报。

肥西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7月5日凌晨3时许,张某某伙同他人在被害人侯某某经营的肥西县******店,撬门入内后,张某某盗取现金500余元、华为手机一部(经肥西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格为1086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肥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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