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9199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福县**乡**村**号。2020年1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安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4月21日由安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5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窜至安福县瓜畲乡青陂村村民郑某某家中,在一房间内盗走现金1800元。2020年1月6日13时许,张某某窜至郑某某家中,在一房间内盗走现金4600元。2020年1月的一天,张某某窜至郑某某家中,在一房间内盗走现金2500元。综上,张某某盗窃3次,共计8900元。经吉安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诊断为中度精神发育迟滞,负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后,张某某家属退回1万元给郑某某,张某某取得了郑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且张某某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福县人民法院起诉。

                                  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