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9199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福县**乡**村**号。2020年1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安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4月21日由安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5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窜至安福县瓜畲乡青陂村村民郑某某家中,在一房间内盗走现金1800元。2020年1月6日13时许,张某某窜至郑某某家中,在一房间内盗走现金4600元。2020年1月的一天,张某某窜至郑某某家中,在一房间内盗走现金2500元。综上,张某某盗窃3次,共计8900元。经吉安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诊断为中度精神发育迟滞,负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后,张某某家属退回1万元给郑某某,张某某取得了郑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且张某某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福县人民法院起诉。
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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