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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捕诉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1********,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个体经商,住临沂市兰山区**号楼**室。2019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2019年12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0月20日、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7日、2019年11月20日、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月2日14时56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路**路交汇**银行上将李某某遗落的6500元现金拿走。现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已将6500元退还给李雅诗。

经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是否有秘密窃取的行为不清,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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