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曹检一部刑不诉〔2019〕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95********,汉族,大专文化,曹县华都医院护士,住曹县**街道**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9月5日被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6年10月19日10时许趁其原同事刘某某不备将其存放在曹县**医院综合楼**楼西护士站更衣室柜子内的一部金色苹果6Splus手机盗走,后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874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将盗窃的手机退还被害人刘某某,取得了被害人刘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2.被害人刘某某陈述;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初犯、偶犯,且案发后认罪认罚,所盗手机退还了被害人刘某某,取得被害人刘某某的谅解;被害人刘某某请求请求司法机关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菏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菏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曹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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