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3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济南市长清区**街道**村,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被泰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先后于2019年春、2020年3月,盗窃泰山景区巴山林场松树8棵。经鉴定,涉案树木市场价格为5340元。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扣押涉案树木已发还泰山景区巴山林场。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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