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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潍城检部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2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现居住地:潍坊市潍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居住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镇**村**号。2020年3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当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潍坊市潍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盗用其前妻嵇某某的微信,向其本人的微信零钱通分两次共转走20000元,转入本人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后又转入支付宝用于消费及偿还利息用。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因具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偶犯,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被害人请求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免除处罚。故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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