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小检刑刑不诉〔20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73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乡**街**号**,住户籍地。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4日被小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1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路经小店区**街道办事处孙某某村养老院时,乘无人之机,将孙某某村民刘某某停放在养老院旁边院子里一辆小刀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太原市小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该电动自行车评估达2950元人民币。现赃物已追归失主。2020年7月28日,刘某某对张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且被害人已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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