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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68********,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村,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1月10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1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11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西塔寺街乐衣库内购物期间,发现货架上挂有一黑色女士挎包,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趁被害人试衣服之际将该挎包偷走,被盗挎包内有面值100元人民币8张和73元零钱,一部黑色“苹果8Plus”64G的手机,及其他个人用品,后经平舆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挎包内一部黑色苹果8Plus64G的手机在2020年10月17日的价格为1407元,被盗物品总价值228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初犯、偶犯等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舆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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