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新检一部刑不诉〔2019〕2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61969********,汉族,专科毕业,无业,现住平顶山市卫东区**号院*号楼**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2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平顶山市公安局五一路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任河南**有限公司开关柜储运班班长期间,趁人不备,用叉车将暂放于平顶山市新城区**路该公司高压开关柜厂废料存放区的废铜料移走,又让靳某某、陈某某将该箱废铜料分装到两个木质包装箱内,封箱后存放在库房西北角。后该公司工作人员在监控视频中发现张某某有盗窃行为的嫌疑。2019年10月31日,该公司工作人员在库房内提取到存放废铜料的木质包装箱。经平顶山市新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两个木质包装箱内共存放1.82吨紫铜废料,价值人民币71012.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盗窃行为尚在预备阶段,属于制造条件的行为,并未着手实施即被该公司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系犯罪预备行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认罪、悔罪,并已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艳民适用绝对不起诉。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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