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1〕Z1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2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临颍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文伟娜,广东华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3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1年2月15日。
东莞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 2020年8月2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一部黑色汽车(车牌号码为豫LY****)经过东莞市高埗镇莞潢南路梨川大桥桥下附近路段,趁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奔驰小车未关车窗玻璃之机,拉开车门,进入车内盗走事主朱某某存放在储物箱里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后逃跑。
本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东莞市公安局认定张某某构成盗窃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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