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8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5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5月1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8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佛山市三水区**街道**巷**号,通过对其母亲拾得被害人邓某某的手机密码进行猜试,将被害人手机微信零钱及微信所绑定的银行卡的钱合计人民币4025.18元盗走。
2019年5月12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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