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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20〕Z23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县**乡**村**号,住福建省龙岩市**郡**号楼**栋**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是依法成立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注册及办公地址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大厦**室。该公司主营基于移动互联网的第三方支付业务,客户可以通过安装该公司开发运营的**APP手机软件,绑定个人身份及银行卡后进行日常消费的支付与收取。2018年12月17日,“**支付”对**APP进行了系统升级,升级后系统产生了漏洞,部分客户可在其银行卡信用额度为0的情况继续支付。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8年12月左右,在微信看到某人(身份不明)发布**支付有限公司的**APP产品出现漏洞的消息,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向某人支付188元的红包后,得到了利用个人身份及无消费额度的银行卡在**APP注册捆绑方法,注册成功后恶意盗刷信用卡,盗刷金额共计人民币11000元。现已退还11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之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全部退赃给被害人,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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