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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兴检刑不诉〔2019〕39号

被不起诉人张羽,男,2000年7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2200007144533,土家族,初中文化,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户籍地址: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木叶乡梨耳村2组43号。因盗窃,于2019年3月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羽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7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羽来到南宁市兴宁区朝阳路9号百盛步行街广场5楼椰贝椰子鸡店内,将店内收银台抽屉内的750元人民币现金盗走。

2019年2月27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羽来到南宁市兴宁区朝阳路9号百盛步行街广场5楼清一色火锅店内,将店内收银台抽屉内的820元人民币现金盗走。

本院认为,张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羽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16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兴检刑不诉〔2019〕3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22000********,土家族,初中文化,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户籍地址: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村**组**号。因盗窃,于2019年3月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7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来到南宁市兴宁区朝阳路9号百盛步行街广场5楼椰贝椰子鸡店内,将店内收银台抽屉内的750元人民币现金盗走。

2019年2月27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来到南宁市兴宁区朝阳路9号百盛步行街广场5楼清一色火锅店内,将店内收银台抽屉内的820元人民币现金盗走。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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