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刑不诉〔2018〕29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211966********,汉族,初中文化,企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集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月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月1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路**院**楼**内,盗窃群众赵某某停放此处的一辆没有拿走钥匙的黑色轻雅品牌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案发时价值2279元人民币。案发后,张某某在亲人劝说下自动投案,并归还被盗车辆。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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