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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61960********,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路**小区**栋**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柳州市柳南区**路**号**门面内维修手机时,趁店内员工不注意之机,将该门面柜台内的一台价值1991元的OPPO牌手机盗走。公安人员经侦查锁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9年12月28日,在柳州市柳南区柳太路将其抓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抓获后,将涉案手机交出,现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赃物已退还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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