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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叠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021966********,汉族,广西桂林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街**号**室。因犯盗窃罪,2013年7月9日被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2015年6月4日被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6年5月25日被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2017年12月26日被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7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拘传,同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执行。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2日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伙同莫某某(已起诉)各骑一辆电动车窜至桂林市叠彩区**路**号的**超市,莫某某假装购买烟酒,让被害人唐某某将五条芙蓉王香烟、两条玉溪香烟、两条黄鹤楼香烟、一条蓝芙蓉王香烟、一条真龙海韵香烟、一条真龙起源香烟、一条利群香烟及两瓶老桂林酒放在自带的纸箱内,后趁被害人不备,莫某某将事先准备好的另一个相同的空纸箱与装有烟酒的纸箱调包,再将装有烟酒的纸箱转移给一旁的张某某并叫其先离开。后莫某某佯装在外打电话趁机逃跑。随后二人各分得一条芙蓉王香烟、一瓶老桂林酒,莫某某将剩余的香烟以2000元的价格销赃,所得赃款二人平分,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盗的烟酒价值人民币3686元。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及莫某某的朋友代其赔偿了被害人某某乙损失并取得谅解。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重型肝炎在南宁茅桥中心医院住院期间于2020年4月16日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本应追究其盗窃罪的刑事责任,但其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桂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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