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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定检公诉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81119*********,土家族,初中文化,职业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崇文办事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2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崇文派出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2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4日、2020年4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3月12日、2020年5月6日补查重报。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02月13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张家界市永定区解放路泊富广场二楼麦谷风女装店购物,看到服装店内的收银台上放有一部玫瑰金iphone8手机,离开服装店时趁人不注意将店主秦**放在收银台上的一部玫瑰金iphone8手机盗走。经永定区价格认定中心认证,被盗iphone8手机价值人民币439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认定2019年02月13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盗窃犯罪的主观故意方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扣押的手机已退还给被害人本人。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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