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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息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绰号小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21993********,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息烽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栋**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息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通过推门入室的方式进入息烽县永靖镇福利桥路8号付某某租住房内,将被害人付某某放在桌子上的一部vivo Y66L手机盗走。经息烽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75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手机发还被害人付某某,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赔偿付某某现金人民币8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申诉,直接向息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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