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锦检一部刑不诉〔2020〕12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8199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大伟,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7月4日至2020年7月1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3时许,被害人杨某某在庞某某的介绍下来到位于成都市锦江区**街**段**号**楼的四川**有限公司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见面商谈贷款100000元的相关事宜。双方见面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签订一份《融资服务协议》,双方约定融资服务费为实际融资金额的2%以及每月账户管理费为实际融资金额的2%(共计费用为20000元)。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安排李某某在被害人杨某某的手机上相关APP上操作贷款共计107200元(从支付宝网商银行贷款82600元,从支付宝借呗贷款15000元,从滴滴金融贷款9600元)。在被害人杨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要求李某某将其中的52192元转到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账户上,并将相关转账记录删除。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又将上述赃款转到一张卡号为62308800100********的成都农商银行卡里。同日18时许,被害人杨某某发现钱款被盗转后报警。
2019年12 月25日17时许,民警在成都市金牛区万达肖家村二巷三楼“杰拉网咖”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挡获。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实供述盗窃犯罪事实,并在其辩护人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另查明,被害人杨某某已于2019年12月31日收到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家属返还的52192元,并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一张卡号为62308800100********的成都农商银行卡已被扣押在案。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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