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龙检刑检刑不诉〔2019〕11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031994********,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路**号**,2019年5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6日左右的一天上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来到位于本区成龙大道1819号的四川师范大学美术学院一楼供保洁员存放物品的残疾人卫生间内,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陈某某放在该处的黑色背包内的现金300元盗走耗用。
2、2019年5月9曰上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来到上述美术学院二楼北侧供保洁员存放物品的残疾人卫生间内,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古某某钱夹内的现金35元盗走耗用;当日下午,张某某又来到上述美术学院一楼残疾人卫生间内,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陈某某放在该处裤包内的现金250元盗走耗用。
3、2019年5月14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来到上述美术学院六楼北侧供保洁员存放物品的残疾人卫生间内,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邱某某放在衣服包内的现金150元盗走耗用;当日,张某某又在该美术学院二楼西侧供保洁员存放物品的残疾人卫生间内,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巫某某放在裤包内的现金20元盗走耗用。
4、2019年5月23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再次来到上述美术学院六楼北侧供保洁员存放物品的残疾人卫生间内,将被害人邱某某放在塑料袋里的现金68元盗走耗用。
2019年5月24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上述美术学院被学校保卫处工作人员挡获并移送公安机关。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亲属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公民财物,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其亲属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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