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21993********,汉族,本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州**县,现住甘肃省文县**镇**村**社,因涉嫌盗窃罪,经文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被文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1日,马某某(另案处理)给以收废品为生计的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打电话询问张某某的具体位置,张某某告诉马某某她和杜某某(另案处理)在向阳桥一家牛肉面馆吃饭。马某某就去饭馆找张某某和杜某某,马某某说他有铁,要向张某某和杜某某出售,杜某某要求当时就去装,可马某某执意坚持要晚上去装,杜某某就答应马某某晚上去装铁。杜某某告诉马某某要是去装铁就要叫上和他一起收铁的张某甲(另
案处理),张某某和杜某某电话联系了张某甲,说明了晚上装铁的情况。张某甲答应后便驾驶车辆来找张某某和杜某某。
天黑之后,马某某骑着电瓶车走在前面往临江方向带路,杜某某和张某某驾驶号牌为甘K*****轻型货车和张某甲驾驶的甘K*****轻型货车跟在其后面,5月12日凌晨1点多钟车行驶到月亮坝村清水沟测速路段港湾式停靠站时,张某某便坐在杜某某的车上休息,马某某、杜某某和张某甲就商量装钢筋和运费的事。商量结束后,马某某就先去了文县临江镇草坡村崖背后社武九高速四标4号钢筋加工场,马某某到达现场发现无人后,便打电话给张某某让杜某某和张某甲去4号钢筋加工场,接着张某甲和杜某某驾车来到月亮坝渡槽的旁边,张某甲将车停好后,二人徒步去了4号钢筋加工场,此时马某某已经进入加工场内并往窗户(朝武都方向的第二个窗户)外面扔了好多钢筋,窗户下面便道上停着一辆装载机,随后杜某某、张某甲便帮助马某某从钢筋加工场窗户接出钢筋后,三人把地上的钢筋装上铲斗内,马某某驾驶铲机将钢筋转运到张某甲停放的渡槽旁边货车上。过了不长时间,马某某又给张某甲和杜某某打电话让下去再装钢筋,张某甲驾驶自己的车到达钢筋堆放的地方装偷来的钢筋后,三人返回到月亮坝村清水沟测速路段港湾式停靠站。
2012年5月12日凌晨5时许,马某某、杜某某、张某甲、张某某四人将偷来的钢筋运往武都区汉王镇一废品收购站按废铁价格卖掉,共获利人民币2240元整。四人分赃后,用于个人消费。
经文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文价认字[2020]0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马某某、杜某某、张某甲、张某某盗窃的钢筋市场价值为肆仟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因其认罪认罚,系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文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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