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新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21969********,汉族,小学文化,**私房菜饭店厨师,暂住无锡市惠山区**园**号**室(户籍在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本市新吴区**街道**商业街**私房菜饭店厨师。2020年4月21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该饭店门口见被害人范某某停放的轿车后备箱未关,遂乘隙将该车后备箱内经典酱香酒一箱(5L型2瓶)窃走,物品价值计人民币2760元。
案发当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本市新吴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将所窃白酒予以退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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