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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朝县检公诉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955********,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住辽宁省朝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朝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2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朝阳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6日再次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8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朝阳县南双庙镇**村小学门前,乘被害人杨某某不备,将杨某某放在裤子后兜里的一部vivox20A平板智,能手机盗走,手机壳后面有现金105元钱,后经朝阳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涉案手机价格为1730元。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辨认现场笔录、扒窃现场监控视频、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张某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但其在审查起诉阶段因病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对其作出绝对不起诉处理。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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