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衢柯检一部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95********,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住浙江省东阳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9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和被害人缪某某系朋友关系。2020年12月7日20时许,张某某在衢州市柯城区**酒店**房间窃取缪某某16600元现金后逃离现场。同年12月8日19时许,张某某在投案途中被义乌铁路分局站前派出所抓获并移交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处理。案发后,张某某已归还全部赃款并取得缪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衢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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